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0-31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商市〔2011〕178号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我省于2005年11月30日发布了《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云商市【2005】139号)。
该意见实施以来,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得到了规范发展,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现状,现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其管理职责,负责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联系制度。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信息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的政策协调与行业指导,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多元化及连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五、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于2个月内,持有关证照,向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将备案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情况后通报相关部门。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名单。
5、市场内经营主体(经销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名单、人员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使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服务业的发票。
(一)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拍卖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收取服务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服务费的,应由其开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服务业的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七、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防止二手车经营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二)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客户休息区及交易办理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信息公开,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严禁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非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车牌、发票、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里程表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
八、建立二手车经销质量保证体系。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一定的营业场所,销售二手车应向买方提供车辆合法性、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
(一)对交易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及有关证件手续进行核实,查验车辆和卖主身份证的合法性,以保证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双方商定收购价格有异议时,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
(三)对销售车辆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并保留到车辆报废。
(四)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九、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办法》要求,向用户提供应有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手车经纪机构应积极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交易车辆调查程序,对交易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原机动车所有人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做好与公安机关机动车被盗抢信息库的衔接,充分发挥信息化自动预警平台在打击被盗抢机动车工作的作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将每个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各监管部门并每半年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上述信息汇总后,通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
十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有效引导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业务,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三、各级公安机关按其管理职责对二手车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涉车犯罪,堵塞销赃渠道,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建立信息互通网络,及时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流通实施规范管理。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十五、各级税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
十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有销赃窝赃、强买强卖、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净化流通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流通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做好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实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工商局
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