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升级改造达标及新增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升级改造达标及新增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交通〔2014〕511号
各州市工信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产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89号)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云工信交通〔2010〕51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工作的通知》(云工信交通〔2011〕7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回收分公司,下同)建设经营,优化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布局,全面提升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升级改造达标及新增设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对企业所属回收网点进行升级改造,达到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高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规范新增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标准和行为,完善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回收网点升级改造达标及新增设立范围
升级改造达标范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的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新增设立范围:达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申请在所在州市设立回收网点,每家企业在州市下属的每个县区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回收网点。
三、回收网点升级改造达标或新增设立标准
原有回收网点升级改造或新增设立的回收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报废机动车存储、回收设施设备;
(二)经营、存储场地与外部围挡封闭,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管理、运输、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四)有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
四、升级改造及新增设立回收网点的验收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验收程序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网点升级改造或新建后,向所在州市工信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2、州市工信委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按照《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验收评审表》(见附件3)相关内容要求,对升级改造或新增设立回收网点进行实地打分验收。验收合格的,州市工信委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并附验收材料报省工信委审查。验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升级改造的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补充完善资料及进行项目整改。
3、省工信委根据州市工信委验收意见,组织对网点升级改造或新建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通过审核的,升级改造达标回收网点在原回收网点证书有效期结束时给予换发新证(异址升级改造达标回收网点给予及时换发回收网点证书);新增设立回收网点颁发回收网点证书,可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没有通过审核的,原回收网点证书有效期结束时不再换发新证,不得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提出新增设立申请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网点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后,向州市工信委提交以下申请验收材料:
1、正式申请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升级改造验收或新增设立的请示;
2、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升级改造验收审查表或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2);
3、升级改造或新增设立回收网点的基本建设情况;
4、企业法人主体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企业回收拆解资格证明材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证书复印件,企业和回收网点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增设立不需提供网点证书材料);
6、场地证明材料。主要是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明土地使用权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场地照片等;
7、拥有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含管理、回收拖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的图片及购置发票等材料;
8、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等其它证明材料。
州市工信委向省工信委提交以下审查材料:
1、审核申请(正式请示文件);
2、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升级改造验收审查表或设立申请表;
3、签署验收评审意见的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验收评审表;
4、企业提交的其它全部申请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升级改造要求和标准,尽快组织开展所属回收网点升级改造,在所属回收网点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达标工作。
(二)州市工信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网点升级改造工作中的协调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升级改造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顺利完成回收网点升级改造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州市工信委必须按照《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布局要求的,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四)州市工信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的日常监管,保证在企业回收网点升级改造期间市场秩序的稳定,不得随意设立和变更报废汽车回收网点。企业新增设立及异址升级改造的回收网点,必须按照正常程序报省工信委审核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在网点升级改造及新增设立工作中,国家及我省如有新政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锦华 莫 飞
电 话:0871—63513190(兼传真)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