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商务部近期发文通知:修改了部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本文对修改内容进行介绍,并在文末附上《办法》及《通知》原文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文内容:
近年来我国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发展十分迅速
从销量上看,2016年全国二手车销量达到1039万辆,2017年截至8月份,全国二手车销量已达789万辆,增长势头十分迅猛。
从市场情况来看,汽车保有量已居高位、二手车电商广告也铺天盖地、国家发力推动二手车行业发展(解除限迁)等等因素使得中国二手车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经过了10余年经济增长、科技发展、行业内的从业主体有增有减。《办法》的内容、条款也需要对照实势进行改变,商务部近期发布了对《办法》的修改内容。
商务部通知如下: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
“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原内容: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