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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异地二手车迁入登记执行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异地二手车迁入登记执行排放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7〕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要求,进一步便利我省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3号)中规定的异地二手车迁入登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调整为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