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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安交管部门:报废车上路应当收缴并强制报废

  发布日期:2018-10-22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表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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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网发布了《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公告显示,3106辆机动车均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强调,“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这批机动车中,小型汽车1576辆,大型汽车726辆、低速车116辆、外籍汽车20辆、教练汽车10辆、使馆汽车6辆、挂车30辆、普通摩托车578辆、轻便摩托车21辆、警用摩托23辆。(具体车号、车型等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网站http://www.bjjtgl.gov.cn/jgj/wsgs/586185/index.html的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清单” 查询)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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