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7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现将贯彻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主动作为,把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减税降负
各级财税部门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原则,坚决制止征收“过头税”的行为,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三、广泛宣传辅导,扩大政策知晓面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现行适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形成现行适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详见附件)并予以印发。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电话、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辅导,扩大政策知晓面。
四、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认真分析总结政策实施成效,收集整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建议,积极向上级财税部门反映。
附件:现行适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现行适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部分内容)
29.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以粉煤灰、煤矸石生产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热力,以氧化铝赤泥、电石渣生产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以废旧石墨生产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以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涂料用硝化棉粉,以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以蔗渣生产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以废矿物油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以环己烷氧化废液生产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以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再生水,以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生产柴油、石脑油,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以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以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生产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以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0.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以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生产银,以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生产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以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生产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以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