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四大亮点激活市场活力
发布日期:2019-01-31李克强1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汇报,要求加大清欠力度完善长效机制,推出进一步压减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措施,更加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坚持市场化导向,打破数量控制的垄断管理,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允许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对回收、拆解等规定了更严格的环保要求。
修订草案 四大亮点激活市场活力
据1月30日的CCTV《新闻联播》报道,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管理办法。在这次常务会议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获得通过。此前《管理办法》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如今终于获得通过,业界多年努力最终有了结果。
商务部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管理办法》获得通过,汽车报废的整个链条被激活了,报废企业的回收量将增大,利润也能增多,更重要的是将促进汽车消费。
《管理办法》有四个亮点: 一是“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
二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取消总量控制;
三是不再按照报废金属价格回收,按照市场定价;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后事中监管。
♦ 最大亮点:“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
“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和车架。以往,“五大总成”全部按照报废进行处理,这极不合理。2001年出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五大总成”不得再制造,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五大总成”再制造被禁止困扰行业多年,从全球再制造的发展来看,大多数“五大总成”可以再制造,全部按照报废金属处理既浪费资源,也不符合产业发展趋势。
此后,伴随着全球再制造浪潮的兴起,“五大总成”不得再制造的规定在国内有了一些松动。2008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下发,批准了14家企业试点“五大总成”再制造,但严格要求只能再造本企业产品,且再制造产品只能进入售后领域。在2011年至2014年间,试点范围和内容三度扩大。在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
上述相关人士表示,“五大总成”再制造后,产业价值明显提升,如果还是按照以往的废旧金属处理“五大总成”再制造,回收企业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挫折。“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后,回收企业的收入将大幅增加,其回收车辆的积极性也将比以往高涨。“‘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是《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该相关人士补充道。
♦ 取消总量控制打破垄断属性 有利市场竞争
以往,机动车报废回收属于特种行业,不是什么企业都可以从事这项经营工作。按照以往规划,每个地区原则上设立一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这意味着对全国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设立了总量控制。这种方式将导致获得资质的企业具有垄断性,不利于报废机车行业健康发展。例如,以往出现过某些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不真正从事报废工作,而通过给其他企业开票赚取收入的行为。
《管理办法》不再设立总量控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成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体现了我国推进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原则。“《管理办法》打破了垄断属性,充分发挥了市场竞争的优势。有竞争才会有良好的服务。”商务部相关人士说。
《管理办法》对于申请企业提出了很多要求,这些条件并不容易达到,可以说是设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 市场定价 市场调节资源配置
此前,包括“五大总成”在内的汽车废旧金属被作为‘炉料’销售给炼铁厂,无法体现其自身价值,销售价格仅在1290元/吨左右,这就限制了回收企业的收购价。有些需要报废车辆的车主嫌回收价格低,往往选择设法把车转往老少边穷地区,按照二手车价格交易,这样能够获取高于废旧金属销售的收益。老少边穷地区对二手机动车的管理相对比较混乱,也给这种不法行为提供了市场空间。
如今,报废车辆不再按照报废金属价格回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 深化“放管服” 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进行“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管理办法》就是按照“放管服”原则实施的政策措施。不再设立总量控制后,为了防止机动车混乱,有必要加强监管,《管理办法》体现的监管不再是事前监管,而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完善宏观调控方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前述相关人士说。
一直以来,机动车回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给我国机动车回收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一组数字可以清晰比对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2015年,我国汽车注销量604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3.51%;同年的汽车回收量仅为170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0.99%,占注销量的28%。而欧美发达国家报废率(报废车量与保有量占比)约为6%-8%,回收率为5%-7%。我国机动车的报废率和回收率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伴随着《管理办法》出台,以往困扰我国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四大难题(“吃不饱”、税负重、用地难、环评成本高)就有了破解之道。《管理办法》的四个亮点将指引机动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