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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文:危废严格监管 六类情况禁止跨省接收

  发布日期: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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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处京畿重地,生态环境敏感。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进程的加快,2022 年冬奥会举办日期的临近,特别是雄安新区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对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固体(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制度。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要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跨省转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二、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要对照“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附件),从严核查跨省转入申请。


(一)雄安新区和张家口冬奥区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为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两区及周边管控区,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位于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其他市辖区域,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目前以处置利用外省危险废物为主的现有企业要逐年减量,特别是利用价值低、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规模的 30%。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


1.企业规划建设环评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2.企业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3.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处问题整改期间的;


4.特殊时段采取错峰、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5.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


6.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三)对于具备条件接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相关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接收单位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生态环境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


1.近一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申请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虚作假的;


3.危险废物经营记录不全,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种类、数量、去向的;


4.厂内贮存危险废物量超过该企业 15 天处置能力的。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避免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切实加强危废转移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 号)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具体要求,并加强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同时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作为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的重点。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转移信息后,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转移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申报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等依法组织转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并进行查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近两年跨省转移特别是跨省转入危废处置利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一旦发现接收单位存在环境风险和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查处。有关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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