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报废汽车

  1. 你当前的位置:
  2. 首页
  3. -
  4. 政策法规
  5. -
  6. 报废汽车

省政府令第222号对《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发布日期:2021-08-31

640.webp.jpg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六)将《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监销、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