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0云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商市建〔202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体育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2年9月23日
云南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细则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搞活我省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流通。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活动,不限定车辆生产厂商、销售企业、品牌型号及用途等条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新能源汽车企业、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分阶段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论坛、汽车巡展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推广宣传新能源汽车及产品,营造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加快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认真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省级有关部门统筹财政资金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加大购车优惠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并安排省级补助经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货运枢纽等为重点,以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为目标,持续推进优化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提升公共充电设施服务水平。加快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私人充电桩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便利二手车流通
(六)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允许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鼓励品牌汽车经销商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企业备案及发票管理。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凭企业反向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让登记。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便利二手车交易服务。全省范围内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除“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外,不得限制其他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企业办理二手车销售业务,鼓励通过云南省二手车流通业务数据平台采集有关交易信息及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商务、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涉及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监管,对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争取开展二手车出口。积极向商务部争取昆明等地申报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开展二手车出口贸易。借鉴省外二手车出口体系建设经验,培育我省出口市场主体,建设出口市场配套设施,加强跨境合作服务,带动全省二手车整备、监测等产业链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十一)鼓励淘汰旧车更换新车。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销售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汽车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新车消费给予适当补贴,增加新车消费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按要求重新完成资质认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有关州市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企业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已收储报废机动车等的善后处置工作。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通过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用地成本,同时享受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工业用地计提减免、免征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部分出让金等降成本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
(十三)推动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积极申报云南整车进口口岸,加快推动有关整车进口口岸设立及海关进口汽车查验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划建设,推动我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简化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有关审批流程,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四)支持通过专项债券建设城市停车场项目。按照专项债券有关政策和要求,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储备申报城市停车场项目专项债券需求,并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城市停车场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盘活存量为城市停车设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加大停车设施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加大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力度,对汽车销售领域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及其他汽车销售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作用,畅通汽车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公众效能,为消费者放心购车提供良好环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推进房车、自驾车营地建设,鼓励营地迭代更新,引入文旅新业态项目,鼓励房车、自驾车营地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文旅业态相结合发展。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联合省内油企共同出资,以电子油券方式对入滇自驾游客给予补助,鼓励自驾旅游消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汽车运动赛事,积极为参赛运动汽车等体育器材出入境提供便利。(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八)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加强汽车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非银机构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持续推动车险综合改革,降低新车保费负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能职责落细落实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本地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