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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1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商市〔2014〕65号



各州市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8号)文件精神,切实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简政放权。
       2010年4月6日我厅已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管、核准及年审工作下放到州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请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地方行业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准入管理,并继续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交易双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把好二手车的日常监管。
       我厅于2006年6月7日下发的《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06〕91号)、2009年3月4日下发的《云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云商市〔2009〕34号)、2010年4月6日下发的《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简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0〕50号)三个文件已不适应我省二手车流通市场发展需要,为了促进全省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予以废止。各州市商务局仍按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执行。
       二、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各州市商务局要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择优择强,淘汰落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二手车经营企业亮证、亮照、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二手车市场整治,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禁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构建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牵头制定本地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并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以规划为引领,逐步建立“统筹科学、布局优化、网络合理、竞争有序、服务完善、满足消费”的现代二手车流通体系。



云南省商务厅
2014年7月21日